2007年8月19日 星期日

台灣政治參與的意涵轉變


從西方民主政治的發展來看,「政治參與」有兩個明顯轉變:一為,政治參與的範圍擴大,參與政治的人員不再因為性別、財產多寡、教育程度、甚至於種族而有所限制。另一個政治參與的轉變則是指「分享政治權力」方式的改變,亦即涉及選舉制度的重新設計- 縣市長直選、總統直選或是公民投票的設計,若引申其意,則可視為在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之間的擺盪。
然而,國內對政治參與的相關研究,較少關注於前者的意涵討論;且就目前研究的成果來看,最常採用的研究途徑為:1.社會動員論-探討社經程度與擴大政治參與的心理動機之間的動態關係,並以政治參與「量」的變化推論其成因(由果找因);2.漏斗理論-個體的投票模型的設計,透過時序將成因排列;這兩種途徑仍缺乏討論政治參與變化的意涵,且方法是採量化為主。
另外,這些政治參與研究也不從政治菁英的態度去做論述,也不肯定立法院立委對台灣民主有所助益;這點筆者持質疑的態度。故欲藉由立法院公報的資料,去探究立法院在民主推動的角色;另外則關注在選舉權的設計上是否有另一層的涵意,筆者認為在威權體制下,政府在選舉制度具有某種程度的「控制」,是否透過教育資格的限制呢?則需要做相關資料的蒐集與探討。

#問題意識:
1.就選舉權而言:
就性別來說,則須遠推自民國初年起的討論;依照民國元年八月十日公佈的中華民國國會組織法的規定,有選舉議員之權者必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子,且須年滿二十一歲,並在選舉區內居住滿二年以上。其次,也對財產與學歷加以限制,如:規定年納稅須達二元以上、有值五百元以上的動產、以及有小學以上或相當於小學的資格。而至一九二○年受到德國威瑪憲法直接民權的思想,逐漸有放寬選舉權資格限制的倡議,但要自民國二十六年(五五憲草)才獲得憲法的保障。因此,這部分的資料有待近一步的蒐集(翻閱國民政府時期的史料),因此有關性別的討論是以被選舉權的部份為主。不過,選舉權的轉變對政治參與產生很大的意義,故也探討西方擴大婦女選舉權運動對政治參與有何意涵。另外,就教育資格的部份,也是須遠推至民國初年,故也是以討論被選舉權為主。這部份是採用「反證」的方式,從理論上論述早期會對投票權限制的看法。

2.就被選舉權而言:
就性別部份,是討論性別保障的意涵,是否有礙政治平等;這部分的言論相當的多,故在分析之後提出另一種的看法。
就教育資格的部份,民國初年的設計是受國父思想為主(選賢與能),但至五五憲草時,政治協商會議廢除對教育資格的檢覈,以鼓勵參政;政府撥遷來台後,又恢復教育資格的檢覈,是否有其他的意涵呢?民國七十八年之後,逐步由地方先放寬,一般皆認為與國民教育普及有關,然而沒有其他的意涵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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