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. Samual C. Patterson & Gerhard Loewenberg, Comparing Legislatures, Chap.4, 1997
b. Ronald D. Hedlund, “Organization Attributes of Legislative Institution : Structure, Rules, Norm, Resource ” in Handbook of Legislative Research, 1998, 321-391
本週所研讀主題為立法機關的特質,所選讀的文章共同之處,皆有與行政機關相比較。簡言之,藉由與官僚機關的差異,來凸顯立法機關的主要特質,例如:官僚的「層級節制」與立法機關的「分權化」。除了靜態的組織特徵,動態的、生態的、心理的研究面向也豐富了立法機關的組織研究。
Ronald D. Hedlund的文章,簡要的分析立法機關研究途徑、影響立法機關的因素—結構、規則、形式及資源,最後則提出有哪些關係介於組織特徵與其他立法變項。所謂「新研究途徑」主要是解決早期行為主義忽略「組織結構」的缺失,且行為研究也產生公私組織並無差異的研究困境。而本文以討論結構與技術範疇為主 ,分別具「管理」(arrangement)與「工具」(means)的意義。其分析面向的features:(1).組織與個人活動的界限:規則與程序(procedures)—如何達到組織目標的手段、團體中的正式與非正式的行為。(2).個人表現融合(interaction)於組織中:分權化、成員間某種程度的「控制」(領導者的影響力)。(3).組織存續:組織裝置(physical setting & history)與資源(此指raw materials)。
本文說明了兩種方法來研究立法機關的特質;一為「個案研究」-描述特殊的立法程序與特徵,以及其如何影響個人行為與政策決定。二為「理論」的方式,藉由立法相關資料,來解釋結構特徵如何影響組織,例如:結構功能分析、角色分析、遊戲-社會選擇理論以及組織理論;皆有其研究限制與優點之處。
最後提出有哪些關係介於組織特徵與其他立法變項,大致有立法運作上的、公共政策運作上、立法者、與其他政府部門的公共關係上。其中提到行政立法的日漸增加,反而顯出議員的專業度不夠,就變成了「為反對而反對」,造成人民對議員的評價的下降,甚至認為其議事過程是「蓄意」的動機;這倒是值得讓國會議員反思之處。另外,也說到議員「自願離職」有增多的傾向,造成資深經驗的議員減少;這或許跟其在組織內受挫有關,當然也含有現實的因素(薪水待遇過低、其他政治生涯的考量)。
Samual C. Patterson & Gerhard Loewenberg的文章,則以介紹各國議會情況並比較之。其內容涵蓋七個議題:1.與官僚組織之比較:成員地位平等,可探討領導者如何控制組織。2.立法運作之展現:立法審議流程、共識的規則、習慣、非正式規範,這些或許受歷史習慣、文化及法制化不同而有所差異。3.兩院制與政黨組織:立意皆為民意而設立。此外,政黨組織除了提供民意溝通管道,也提供政黨以議員與黨團之溝通。4.委員會組織:委員會組織的強勢與否,與其專業與分工的功能而定,尤其在政策制定程序上,更可展現功能。5.內部資訊與專業知識的提供者:探討各國立法機關「人事組織」(如助理、行政人員)。6.立法機關的自主性:就美國而言,表現在複雜的委員會組織以及人員組織(staff);就英國而言,為有效率的內部政黨組織;以德國而言,呈現出專業的委員會體系與有效率的政黨組織。然而對肯亞議會來說,仍停留在發展完全的政黨和委員會組織(因為議員的表現僅具「形式」意義)。7.立法機關的組織形態具「年代」意義;新議員雖會因襲舊議員的行為模式,但仍會逐漸發展自己的特殊模式;而呈現複雜的立法組織可作為測量制度化之用。
最後,須注意文中所謂立法「程序」並非狹義的法案制定流程,行使職權的流程;所以程序的來源有五種:憲章、規則(Standing Orders)、判例、慣例、正式的準則(informal norms)。
心得:
從組織上分析立法機關的特徵,研究面向當然較傳統行為研究上來的豐富。例如文中提及「立法機關生態學」,若以外觀上來討論,發現有三分之二的國家採半圓式的位置形態,此外亦可看見政黨聯盟的安排,例如議員按照政黨(執政與否)來指定位置。雖然看是簡單的座位安排,卻攸關了是否會造成溝通障礙而導致政黨衝突。以我國而言,立法機關的生態研究較少,民眾並不關注立法院的建築美學,然而這似乎提醒了國會改革也該注意立法院的門面。當然,座位安排是否能夠解決政黨衝突,這或許很難論定,因為我國議員間的溝通管道難以台面上觀之吧!
此外,這些文章中或多或少提及環境對組織的影響,而環境也可看成有內外環境。就外部環境而言,民眾與行政部門對立法機關的「信任度」較差,這也導致為何民眾期望立法組織要「精簡」。而就我國而言,應該要加強內部資訊與專業知識的提供者,以改觀負面印象;反而議員減少與提升效率之間並不一定有決定性的影響。而就內部環境而言,由於政黨政治未臻成熟,政黨協商機制未法制化,皆導致了政黨互動不佳,甚至連議會的「倫理規範」也未受重視,所以國會改革也須改革一下內部環境。其次,從文章中可知政黨組織的角色重要,這也是我國須改進之處,如何讓政黨組織的協調機制發揮作用。至於委員會組織,則應朝向「院會以政策審查為主,委員會則著重專業分工」。
最後,看到文章提到肯亞議會議事過程(議會主席與質詢議員間的「互動」),似乎在我國的委員質詢時,也有類似的「衝突」出現。這或許又可討論議事安排的方式,是否要修改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七條的質詢時間;而審議程序是否依性質分類,讓具爭議性或政治性的法案集中…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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